+对方只有 qualified supervisor certificate,能直接跟我签屋顶工程合同吗?
不能。能对外签约的只有 contractor licence 这一种,依据是《Home Building Act 1989》第 21 条。qualified supervisor certificate 的持有人可以动手做、也可以监督别人做,但官方页面写得直白:它「does not allow you to contract and advertise for work」。至于 tradesperson certificate,范围更窄——只限专业工程,要在他人监督下施作,也不能签核完工。屋顶工程属住宅建筑工程,谁跟你签约,谁就得拿出前者,并且类别要盖到屋顶这一项。
+屋顶漏水,师傅报 4,600 澳元说不用牌照——这说法站得住吗?
在金额这一层站得住,但有两个前提要一起看。屋顶排水归住宅建筑工程管,门槛落在 5,000 澳元,而这个数字算的是人工加上材料在市场上的合理价值——不是只算工钱。材料一并入,4,600 很容易就跨过去。另外,官方从来没有写过「5,000 以下不需要牌照」这句话,NSW 各牌照页只用肯定句写门槛;豁免是从《Home Building Act 1989》的定义排除项与 Home Building Regulation 2014 第 12 条推导出来的。还有一点:如果这次屋顶工程是更大一份装修合约的一部分,整份合约的性质就不同了,不能只看屋顶这一段的金额。
+保修期快到了才发现漏水,还来得及追吗?
多半来得及——条文对这种情形另有一条延长规定。《Home Building Act 1989》第 18E(1)(e) 条给的是:保固只剩最后半年时才浮现的违约,可以在期满之后再延半年提起程序。至于什么叫「浮现」(becomes apparent),第 18E(1)(f) 条也界定了:有权主张这项保固的人,第一次知道、或按理应当知道有这个违约的那一刻。看的是你察觉的时点,不是漏水从哪一天开始。保固期本身则是重大缺陷 6 年、其他情形 2 年,自该项工程完工日起算。另外第 18G 条规定这些保固不得以合约排除,合同里写「验收后概不负责」并不改变法律上的期限。
+屋顶工程的订金,对方要收一半合理吗?
不合理。第 8(1) 条设的上限是合约价的一成,条文不带金额门槛,屋顶工程不论大小都照办。另有一条常被忽略:若这份合约落入 Home Building Compensation 的范围,第 92(2) 条要求保险合约生效、保险证书送到你手上之后,承包商才可以谈钱——条文用的字眼涵盖订金与其他任何款项,也不管工程开工了没有。合约价超过 20,000 澳元(含 GST)才需要该保险,整个屋顶更换很容易跨过这条线。看到「先付一半才排期」的说法,先问是哪一条规定要求这么做。
+牌照类别名跟徽章上的 Roof Plumber、Roof Tiler,是同一回事吗?
名称有两层,授权只有一套。条文那一层出自 Home Building Regulation 2014 第 13(b) 条,写作 roof plumbing、roof tiling、roof slating;登记册与本站徽章印的则是 Roof Plumber、Roof Tiler、Roof Slater。真正要核对的是类别有没有盖到你屋顶的材料——金属屋面与排水走第一项,瓦与石板瓦分属另外两项。还有一点要有心理准备:登记册自己声明「no warranty is given as to the accuracy of content」,而且不含投诉或调查纪录,所以查到 Current 是持牌事实,不等于工程品质的背书。